招标投标本身是一个追求互利双赢的过程,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优先选择物美价廉服务优的投标人。近日看到这样一则新闻:招标涉嫌设置门槛,江西一公司状告四川攀枝花发改委。在新闻案例中,该项目明明是一个施工工程,却要求投标的分包企业具有消防设计和施工一级资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这明显就是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而且该项目在招标过程中,中南公司被专家评审为第一且唯一中标候选人,短短的半个月,中标人变成了其他公司,中南公司成了废标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在案例中,中南公司没有放弃中标或者是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行为,却被剥夺中标人的权利,进行投诉却被认定为不成立。这一事件严重违法了招标投标法中的公平、公正的原则。
近年来,招投标行业发展迅速,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创新,电子招标投标也开始不断发展,相信目前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会随着招标投标法的不断完善来减少或者消除。未来的招标投标之路将在科技的引领下不断创新,不断发展,终将迈入一个全新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