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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收费排队时“四车连撞七死一伤”,谁主责,谁免责?

高速收费排队时“四车连撞七死一伤”,谁主责,谁免责?

分类:
行业动态
来源:
2018/07/23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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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12.17”较大交通事故侵权案二审宣判,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酌情增加了上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2016年12月17日,G2京沪高速公路临沂南收费站在车辆排队缴费时发生了“京沪高速高新区段‘12.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20万元的严重后果,致使三个家庭家破人亡。

 

 

 

高速公路排队交费时发生“四车连环追尾”

据了解,2016年12月17日1时7分许,许某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沪高速公路上海方向行驶,与前方顺行遇到排队拥堵减速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普通客车被撞后与前方顺行减速行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碰撞,货车被撞失控后又与前方顺行减速行驶的重型式半挂牵引车追尾碰撞,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显示,事故发生时,除肇事者许某某驾驶的车辆是正在行驶中,另外三辆车都是因高速公路收费造成拥堵,排队至主干道上而减速行驶,事故认定书显示这三辆车辆中的人员在事故中无任何违法行为。

 

从事故认定书中了解到,事故中被追尾的小型客车中的三名死者是一位年轻父亲和他7岁的女儿、4岁的儿子。此案二审的原告公某就是这双儿女的母亲,她的3名至亲不幸在这场车祸中离世。

 

随后,公某及其他遇难者家属状告肇事者及相关责任人。

 

原告不服事故责任认定以及1万元精神抚慰金

2017年7月24日,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死者所乘坐的三辆车都存在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行为,因此被撞车辆司机各承担5%的责任;同时对公某、王某(公某婆婆)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费等请求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按每名死者1万元进行补偿

 

对此,公某以被撞车辆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以及精神抚慰金过低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认定死者本身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2017年3月12日,二审在山东省临沂市中院开庭审理。

 

本案的主要争议之一是事故中的被撞车辆是否应对事故承担一定责任。

 

原告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显示,被告许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撞车辆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的代理律师范辰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涉案地临沂南收费站压车严重,而被撞车辆不应该担责,承担此次事故责任的应当包括行政机关。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时有两条车道由于安装高速公路绿通检查系统实行封闭,收费站区域200米广场、700米匝道和高速公路主路距离匝道上口约200米出现压车情况,车流缓慢。

 

对此,被告的主张依据主要是《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高速公路发生交通堵塞时,受阻机动车应当依次在行车道内等候,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驶入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但本案中的三辆被撞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均未开启报警闪光灯。

 

庭审中,原告律师当庭提交了新证据,关于各省市近三年高速公路安全情况以及预警管理方面的信息。

 

原告律师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做出的调研报告可以充分说明,如果案发时相关主管部门及时放行排队车辆或采取有效措施,该案惨剧不会发生,或者至少能够最大程度降低人员伤亡。

 

最终,二审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的认定,事故中被撞车辆的三名司机各自承担5%的责任,并且判定被告应当承担每位死者精神抚慰金的金额增至3万元。

 

山东省高速公路免费放行于法无据

在本案民事二审上诉期,原告公某在2017年10月另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兰陵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兰陵县交通局”)、临沂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临沂高速交警支队”)承担国家赔偿。该案于2017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的争议点是行政机关的失职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对此,被告临沂高速交警支队提出,“高速公路免费放行,山东省于法无据”。

 

原告代理律师范辰提出,“山东省没有相关规定,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就可以无所作为。比如可以采用复式收费等措施。”

 

全国大部分省市未出台相应措施

本案中,范辰向各省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14、2015和2016三年间各省区域内高速公路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各省区域内高速公路因收费站排队交费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

 

根据范辰目前收到的回复,全国31省均不同程度地制定了有关预防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的措施,但大部分省份主管部门均未对高速公路排队交费时发生交通事故的预防制定文件或作出明确规定。大部分省市的相关主管部门并未对高速公路排队交费发生的交通事故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

 

范辰表示,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未对预防高速公路收费站排队交费时发生交通事故作出明确规定

 

与此同时,根据网上公开的各省市关于管速公路管理的法规、规章,目前全国31个省份中,仅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江西明确规定,当高速公路排队交费发生拥堵或排队车辆超过一定数量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车辆免费放行。其余省市均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规定内容较为模糊。

 

来源:人民日报、大白新闻、生活报

作者:林红 陈威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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